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作者: 来源: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第四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包括购房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下同)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 的。
二
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一)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 的。
三
不予受理情形
(一)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 的;
(三)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非住房公积金 所购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 的。
备注:上述第一、二、三条内容中所指的住房,不含缴存人家庭本次拟申请住房公积金 的住房。
四
住房套数查询
(一)缴存人家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缴存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
(二)查询范围
1.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且购买昆明市住房的:
(1)购房地在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五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查询缴存人家庭名下主城区范围内住房套数;
(2)购房地在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外的,查询缴存人家庭名下购房地住房套数。
2.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以外且购买昆明市住房的,须查询缴存人家庭购房地及缴存地住房套数,购房地与缴存地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8日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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